早安投資管理(以下簡稱「公司」)遵守《個人資訊保護法》、
《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等應遵守的有關法規之個人資訊保護規定,
並依據相關法規制定個人資訊處理方針,全力保障使用者的權益。
本個人資訊處理方針中所稱的「會員」,僅限於《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第2條第4項所指的資訊通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資訊通信服務的使用者。
公司若欲蒐集及利用會員之個人資訊,須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4條,取得會員本人的同意。
此外,若公司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7條、第22條及第24條,將自會員取得之個人資訊提供予第三方時,須事先取得會員本人的同意。
本個人資訊處理方針自施行日起適用,若依據法律或政策有新增、刪除或修正內容時,將於變更事項施行前7日起,透過公告方式事先通知。
1. 個人資訊蒐集與利用目的
1) 網站會員註冊及管理 確認會員註冊意願、依會員制服務提供進行本人識別及認證、會員資格維持與管理、依限制性本人確認制度進行本人確認、防止服務不正當使用、確認未滿14歲兒童蒐集個資時之法定代理人同意與否、各類通知及告知、申訴處理、為紛爭調解保存紀錄等。
2) 民怨業務處理 確認申訴人身分、確認申訴事項、為事實調查進行聯絡與通知、處理結果通報等。
3) 財貨或服務提供 服務開發及改善、內容提供、帳單發送、金融交易本人認證及金融服務、年齡認證、費用結算、逾期管理及債務不履行時之風險管理、債權催收、貸款/投資服務提供等。
4) 行銷及廣告之利用 依新服務開發及活動舉辦傳遞最新資訊與提供客製化服務、依統計分析結果提供服務及刊登廣告等。
2. 蒐集與利用之個人資訊內容
公司為提供會員註冊、順暢的客戶諮詢、各類服務等基本服務,以及提供客戶客製化服務,依下列方式蒐集個人資訊。
1) 個人識別資訊 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營利事業登記號、居民登錄證發行日、聯絡方式(手機、住家、職場)、地址(住家、職場)、電子郵件、公司名稱、部門、職位、國籍、駕照號碼、護照號碼、外國人登錄號碼、ID、密碼、連線日誌、Cookie、服務使用紀錄、連線IP資訊、語音資料等。
2) 投資服務使用時 銀行帳號資訊、居民(法人)登錄號(作為投資收益之預扣申報用途)。
3. 個人資訊的保存及利用期間
公司自資訊主體蒐集個人資訊時,依同意內容保存至會員退會後,或債權債務關係終了日起五年為止(惟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個人資訊的銷毀程序及方法
公司原則上於達成個人資訊蒐集及利用目的或保存及利用期間屆滿時,立即銷毀該資訊。 銷毀程序、期限及方法如下:
1) 銷毀程序:使用者為會員註冊等輸入之資訊,於目的達成後移至另行資料庫系統(DB)(紙本則移至另設之文件櫃)保存一段期間後再銷毀,該期間依內部方針及相關法令所規定之資訊保護事由而定(參照保存及利用期間)。
2) 銷毀期限:使用者個人資訊之保存期間屆滿時,自期間屆滿日起5日內銷毀;或當個人資訊之處理目的達成、該服務廢止、事業終止等導致該資訊不再必要時,自認定不再必要之日起5日內銷毀。
3) 銷毀方法:移至另行資料庫的個人資訊除法律規定外,不得作他用。 以電子檔形式保存之個人資訊,將以無法復原紀錄之技術方法刪除。
5. 資訊主體的權利、義務及其行使方法
1) 個人資訊之閱覽與更正 會員及法定代理人可隨時閱覽或更正已登錄之個人資訊。 可於「會員資訊修改」中自行處理,或依《個人資訊保護法施行規則》附件第8號格式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申請。
2) 個人資訊刪除要求 若資訊提供者要求更正或刪除其個人資訊之錯誤等,公司於完成更正或刪除前,將停止使用或提供該資訊。
3) 個人資訊蒐集・利用・提供同意撤回 會員可隨時撤回對個人資訊蒐集、利用、提供之同意。 撤回申請可依《個人資訊保護法施行規則》附件第8號格式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公司接收後將立即辦理同意撤回登錄、個資銷毀等措施,並通知客戶該事實。 但依「個人資訊保存及利用期間」所定,公司將對撤回或銷毀之資訊進行適當處理,不得作其他用途之閱覽或利用。
6. 關於自動蒐集裝置之安裝、運營及拒絕事項
公司為了便利客戶,運行可隨時儲存與呼叫資訊的「Cookie」。 Cookie是公司網站伺服器為營運目的而傳送至使用者電腦瀏覽器中的極小文字檔案,並可儲存在使用者電腦硬碟中。
1) Cookie等之使用目的 分析會員及非會員的連線頻度或訪問時間、掌握使用者的嗜好與關心領域、追蹤瀏覽軌跡、掌握各類活動參與程度與訪問次數,以利進行目標行銷及提供個人化服務。
2) Cookie的安裝、運作及拒絕 會員可選擇是否允許安裝Cookie。 可於網頁瀏覽器中設定選項,以允許所有Cookie、於儲存前確認、或拒絕所有Cookie之儲存。 但若拒絕安裝Cookie,可能導致服務提供困難。 ☞ 設定方法:網頁瀏覽器上方工具 → 網際網路選項 → 隱私設定。
7. 關於個人資訊之申訴服務
公司對個人資訊處理業務負最終責任,並為處理與個人資訊相關之不滿與損害救濟事項,指定下列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1) 個人資訊保護責任人 - 姓 名:洪吉童 - 職 稱:理事 - 電話號碼:02)000-0000 - 電子郵件:asdf1234@naver.com
2) 申訴處理 關於公司服務(或業務)使用中發生之任何個人資訊保護相關諮詢、不滿處理、損害救濟事項,可向個人資訊保護責任人或相關部門諮詢,公司將立即回覆並處理。
3) 其他申訴或諮詢機構 - 個人資訊紛爭調整委員會(www.1336.or.kr ☏1336) - 資訊保護標章認證委員會(www.eprivacy.or.kr ☏02-580-0533~4) - 大檢察廳網路犯罪調查中心(http://icic.sppo.go.kr ☏02-3480-3600) - 警察廳網路安全局(www.ctrc.go.kr ☏02-392-0330)
8. 為確保個人資訊安全性所採取之措施
公司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9條,採取以下技術性、管理性及物理性措施,以確保安全性。
1) 最小化個資處理人員及教育 指定處理個人資訊之職員,僅限負責業務者,並最小化管理人員數量以加強管理。
2) 制定及執行內部管理計畫 為確保個人資訊之安全處理,公司已制定並執行內部管理計畫。
3) 實施特別稽核 為確保個人資訊處理之安全性,定期(每月一次)進行自我特別稽核。
4) 個人資訊加密 使用者之個人資訊及密碼以加密方式儲存及管理,僅本人可知;重要資料亦採用加密或檔案鎖定等安全功能。
5) 防範駭客等技術措施 為防止因駭客或電腦病毒導致個人資訊外洩及損毀,公司安裝安全程式並定期更新、檢查,於外部存取受控區域內設置系統,並進行技術及物理監控與阻斷。
6) 限制對個人資訊之存取 透過授予、變更及註銷資料庫系統存取權限,以控制對個人資訊之存取,並利用入侵防禦系統阻止外部未經授權的存取。
7) 保管連線記錄及防止偽造變造 保存並管理個人資訊處理系統之連線記錄至少6個月以上,並採用安全功能防止記錄被偽造、變造、竊取或遺失。
8) 文件安全之鎖定裝置使用 包含個人資訊之文件、輔助儲存媒體等,保管於具有鎖定裝置的安全場所。
9) 對未授權人員之出入管制 設置個人資訊實體保管場所並另行管理,並制定及運行出入管制程序。